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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二) 一、对住房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1、翻修住房按翻修时的年份填写“建成年代”,装饰工程是否算翻修? 答:翻修是指把原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拆除后重建、改建或扩建。只是粉刷外墙等装饰工程,不应该算翻新。 2、一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房屋都没有出租,住房间数和面积都分别相加计算,有无地域范围限制? 答:有地域范围限制。在城镇内居住的户,本城镇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没有出租,则将本城镇内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在农村居住的户,本村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没有出租,则将本村内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 3、全户外出的户,户籍地住房未出租,户籍地和现住地的住房如何登记? 答:户籍地登记户籍地的住房;现住地登记现住地的住房,登记现住地住房时还应参照上一款执行。 4、出租房屋的房东户口仍在户中,按规定应该进行登记,房东的住房面积、间数如何填? 答:房东和承租人分别进行登记。承租人填写实际承租的住房面积和间数;房东只填写未出租部分的住房面积和间数,如果房屋全部出租,则住房面积和间数都填为0。 5、某户有多套住房,轮流居住,住房建成年代不同。如何填写“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等项? 答:按其登记时居住住房的情况填写。 6、农村很多地方建筑的房子就一大间,中间没有隔墙,怎样计算住房间数?客厅、厨房里住人的算不算住房间数? 答:计算住房间数时一律按原设计目的和自然间数计算。客厅、厨房里住人也不算住房间数。 7、对于小区内局部拆迁的户,户口所在地已经没有住房了,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居无定所的人,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 答:小区内局部拆迁而户口未迁的户,可作为本普查小区内全户外出(拆迁)的特殊户处理,建筑物编号和房屋编号均填为0;户编号给600以上的编号;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间数均填0。 8、因土地被征用,集中安置村民居住的住房;单位买地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职工的住房,“住房来源”如何登记? 答:原则上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情况填写;小产权房圈填“其他”。 9、“回迁房”、“购买限价房”、“小产权房”,其“住房来源”如何登记? 答:原则上有产权证的,参考产权证填写;没有产权证的,按回迁房所属楼盘的实际性质填写,归不进去的填写“其他”。 10、农户院中建房较多,但实际生活用房少,闲置房在普查过程中普查员如何界定? 答:只填写以居住为目的建造的那部分房屋。 11、什么样的情况可视为有自来水? 答:要同时符合两条标准:一是要有管网,水管入户(入院也视为入户)。二是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如何界定有无住房?建筑工地的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建筑是否算住房? 答:工棚、私搭乱建等具有临时性、简易性特征的建筑,不能算作住房。住在临时性、简易性建筑内的人也不能算作有住房。 二、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1、如何与特殊部门(如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人口普查有关工作? 答:各市、县(区)要根据转发的相关文件,及时与这些部门沟通,明确其组织人口普查的方式;同时业务上要衔接上,安排这些部门普查人员参加县(区)或“两员”培训;还要及时提供普查用表,明确普查表的交接手续,并落实相关资料的接收方式。 2、武装部应该如何普查? 答:目前武装部有两种体制形式,一是县级人民武装部,所属工作人员为现役军人,包括部长、政委、参谋等,这些工作人员由武装部普查;二是基层武装部,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高校等,这些是地方编制人员,由人口普查机构统一普查。特别注意,县武装部除了现役军人之外,还有其他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不要遗漏。 3、有时在工作单位居住、有时在家居住的人,如乡镇“七站八所”工作人员,在哪登记? 答:在居住时间较长的地方登记,如果确定不了在何处居住时间更长,则在其2010年10月31日晚的实际居住地点登记。 4、全户死亡的户中,如果有出生即死亡的人口,在普查表短表上是否还要填报“H4_1.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 答:要填报。 5、普查表短表小区封面上的“总户数”和“总张数”是否包括全户死亡的户? 答:“总户数”不包括,“总张数”包括。 6、在混合户中,境外人员填报境外人员普查表中“R2.与户主关系”是否指与本户户主的关系? 答:不是。如某混合户中有三人,夫妻二人和孩子,夫妻为本地常住户口,孩子为香港籍,孩子填报境外人员普查表“R2.与户主关系”应该圈填“1.户主”,而不是“3.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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