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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责任书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务院交给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农业普查任务,县政府决定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农业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农业普查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13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13号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市府字[2006]6号文件及石城县人民政府石府发[2006]16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选调和配备与普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组织一个精干、高效的农业普查指挥系统和工作班子。


  二、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农业普查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周密筹划、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农业普查经费和做好各项物资准备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统字[2003]74号文件规定,在保证完成农业普查任务的前提下,安排落实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妥善解决农业普查工作的办公场所、通讯和物资保障等问题。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工作,使有关部门和农户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如实申报,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督促农业普查办公室进行充分准备,认真选调培训普查人员,普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不错,圆满完成数据处理和普查资料的编辑、发布、开发利用等工作。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石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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