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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统计法》 严格执行《统计法》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如实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应尽的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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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城县统计局 2009年12月30日 |